雇主开具工作经验证明信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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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加拿大经济类移民项目中,申请人需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为了证明其过往或当前的工作经历符合申请项目的要求,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由雇主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信。该信函应明确说明职位名称、工作起止/终止时间、每周工作时长、主要职责以及薪资水平。

正在准备工作经验证明信的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签证官是如何评估这些工作经历是否符合项目要求、为何需要这些证明信、以及签证官将如何审查这些信件。本文将根据这几点结合判例法展开论述。

NOC系统的重要性

在判断某段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要求时,IRCC主要依赖加拿大政府发布的国家职业分类系统: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简称NOC。

例如,在联邦技术移民类别(FSWC)中,申请人需要在递交申请前的十年内拥有至少一年的不间断的全职(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验,并且该职业必须在NOC网站上被列为高技能职业(TEER Category 0 – 3)。

而在加拿大经验类(CEC)中,申请人需证明其在申请前的三年内曾在加拿大从事至少一年全职工作(可间断累积),且该职业也必须在NOC系统中被认定为高技能类职业。

实际上,NOC网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所有经济类移民项目,包括快速通道(EE)的综合评分系统(CRS)、省提名、以及其他的联邦经济类移民项目等。

NOC系统包含500多个职业单元组,每个职业单元组的代码由5位数字构成:第1位数字代表行业大类(Broad Occupational Category),第2位数字代表技能等级(即TEER Category)。在官方网站上还可以查询到每个职业单元组的职业概述(lead statement)主要职责(main duties)就业要求(employment requirements)等信息。

NOC的“职业概述”及“主要职责”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规》(IRPR)的标准,要使某段工作经验符合特定NOC职业的要求,须满足“职业概述”(lead statement)和“主要职责”(main duties)这两个必要条件。

以IRPR s. 80(3)为例(FSWC):

80(3)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1), a skilled worker is considered to have experience in an occup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meet the employ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occupation as set out in the occupational descriptions of the 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if they performed

(a) the actions described in the lead statement for the occupation as set out in the occupational descriptions of the 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and

(b) at least a substantial number of the main duties of the occupation as set out in the occupational descriptions of the 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including all the essential duties.

即:一、申请人在该段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内容应符合该NOC职业的“职业概述”中所描述的工作性质;二、申请人在该段工作期间应完成该NOC职业列出的“主要职责”中的大部分1

NOC的“就业要求”

IRCC在审理联邦的经济类移民项目申请时,对申请人的NOC判断一般不参考官网下的“就业要求”(employment requirements),即不对相应岗位对教育或执照的要求做审核。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对于医生、律师等这类显而易见的要求相应高等教育或执照的岗位,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学历及资质证明,即使提供了雇主证明信也有可能被IRCC拒绝承认NOC的有效性。

省提名通道的申请人则尤其要注意,各省政府对NOC的审核标准比IRCC更高,一般都会对就业要求做更严格的判断。如果你申请的NOC在你的所在省属于强制受监管的岗位(例如土木工程师),则在申请省提名阶段时,除了提交雇主信,还要提交在本省从事该岗位的资质证明

雇主信的撰写建议

申请人在请求雇主出具工作经验证明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明确列出工作职责,这是签证官判断职位是否符合NOC标准的关键依据;
  2. 建议将NOC代码及其对应内容提供给雇主,确保所列职责全面、准确,避免雇主遗漏关键内容;
  3. 雇主不可照抄NOC网站内容,否则会引发信任问题,使签证官怀疑信函的真实性;
  4. 必须明确指明工作起始、终止年月以及每周工作小时数,这是签证官计算工作经验累积时长的关键依据;
  5. 必须明确指明薪资或佣金标准,否则不符合大多数经济类移民对“工作”的定义;
  6. 雇主信应开具在正式的公司抬头A4信纸上,并在信中体现雇主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并有负责人签名或企业公章。

雇主信中不需要出现对申请人的工作能力或业绩的褒奖,这不是签证官关心的内容。

注意,即使提供了雇主信,签证官依然有一定概率对雇主以及岗位的真实性展开背景调查(尤其是小规模的、在互联网上搜索不到太多信息的雇主),但是一份完善的雇主信可以尽可能地降低背景调查的可能性。

关于失实陈述的警示

工作经验证明信必须准确并如实反映事实,否则可能构成失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以下是和雇主信相关的一些涉及失实陈述的判例,以供参照:

  • Iqbal v. Canada, 2016 FC 825:雇主信把申请人的几段不同NOC的工作履历混为一谈,构成失实陈述。
  • Dimgba v. Canada, 2018 FC 14:签证官仅凭雇主网站简陋或名片与网站上的联系方式不一致,就断定工作经验证明信为伪造,是不合理的。
  • Ragada v. Canada, 2021 FC 639:申请人起先声称雇主信是由雇主撰写,但IRCC在背调中发现雇主对工作职责的口述和雇主信不一致,申请人方坦白雇主信是自己写好后交给雇主签字的,此行为构成失实陈述。
  1. “大部分”在IRPR的英文原文是“a substantial number of”,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数值定义。在实际操作中,至少要达到NOC职业单元组下的一半或以上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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