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意图(dual intent)是和临时居民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外籍人士在申请以访客、学生、或外劳的临时身份进入加拿大的同时,也有可能计划在未来或者已经正在申请加拿大的永久居留身份。“双重意图”是完全合理的,其本身的存在并不能构成申请临时身份被拒的理由。为了强调其合理性,“双重意图”被写入了IRPA第22(2)条:
Dual intent
(2) An intention by a foreign national to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does not preclude them from becoming a temporary resident if the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y will leave Canada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
2023年4月5日,在一份针对双重意图的PDU中,IRCC再次重申了双重意图是彼此互补,而非彼此矛盾(complementary, not contradictory),并强调了许多重要移民项目如TR2PR正是基于双重意图的精神才得以成功。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了IRPA第22(2)条的最后半句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有义务使签证官相信他(她)在临时身份到期之后会按时离开加拿大。如果满足不了这个条件,那么申请还是会被拒。
在评估双重意图的操作指南中,IRCC列举出签证官需要考量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点:
- the length of time that the client will be spending in Canada
- means of support
- obligations and ties to the home country
- the purpose and the context of the stay
- the credibility of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submitted
- past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the IRPA and the IRPR that are applicable to temporary residents (visitors, students and workers), as well as information available in biographic and biometric information sharing
根据指南,签证官至少会对以上六点要素进行综合权衡。如果基于相对可能性的衡量(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得出的结论是申请人在身份到期后更可能滞留加拿大,那么签证官就会拒签。“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是普通法系里的一种举证标准,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证据显示某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超过一半。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给出的证据令签证官相信他(她)滞留加拿大的概率大于按时离境的概率,那么签证官就有理由拒签。
在这六点要素中有两点非常直观,不在判例的讨论范围内,它们是第一点的“length of time”和第六点的“past compliance”。第一点“length of time”属于不可改变的客观要素,原则上讲,申请临时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越长,则签证官的审核就会越严格。第六点“past compliance”则一般适用于极少数在IRCC留过案底的人。这一部分有“前科”的人想要再申请临时身份进入加拿大的成功率是比较低的。而大部分申请人都是第一次申请来加拿大,属于白纸一张,一般不会在这一点上被限制。所以我想在这篇文章里重点分析的就是中间的四点要素。
以下列出的是加拿大联邦法院前些年判过的四个经典的关于双重意图的判例。这四个判例的共同点都是缘于工签或学签的申请被IRCC拒绝,申请人不服而上诉联邦法院要求对拒签原因进行司法复核。当然这四个判例各自的故事背景千差万别,从中我们不难总结出签证官对以上四个要素的权衡是如何进行的。
- Ramos v. Canada (Immigration,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2017 FC 768
- Ul Zam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0 FC 268
- Chowdhury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9 FC 1417
- Pisarevic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9 FC 188
为了便于对比,我把四个判例的关键事实证据排列在一张表里。其中有利于申请人的事实和证据我用了蓝色标记,不利于申请人的事实和证据用了红色标记,对申请人不存在正面或负面影响的中立事实则不做另外色彩标记。
| 申请人是否表达双重意图? | Means of support | Obligations & ties to home country | Purpose & context of stay | Credibility of documents & information | 判决 | |
| Ramos v Canada | 否。在法庭上,申请人直接表明他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离境意图,因此他只有一个意图就是留在加拿大(para 11)。 | 申请人缺乏就业机会,和原国的纽带很弱(para 10)。 | 申请人接受过和申请职位相关的培训(para 5)。 | 驳回 | ||
| Ul Zaman v Canada | 是。申请人在面试中表示,只要他能把他的孩子带到加拿大,他就有意愿续签签证(para 17)。 | 申请人在加拿大无亲戚,而在原国有很强的家庭纽带。他的原雇主已表态愿意再次雇佣申请人如果他回国的话(para 49)。法官认为以上正面要素抵消了申请人在原国经济窘迫的负面要素(para 55)。 | 申请人不会说英文,然而其申请职位工作性质不需要说英文(para 14)。 | 批准 | ||
| Chowdhury v Canada | 是。申请人在原申请中未提及双重意图,但是在申请司法复核的过程中表达了双重意图(para 9)。 | 缺乏财政支持(para 5)。 | 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原国的根基(para 5)。 | 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及语言技能,申请人难以胜任申请的职位(para 5)。 | 缺乏信息证明申请人为何在短期内被提拔至管理岗位,文档无签名(para 5)。 | 驳回 |
| Pisarevic v Canada | 是。申请人在申请信中明确表明双重意图(para 5)。 | 资金不足(para 4)。 | 申请人计划卖掉律师办公室来弥补资金的不足。然而如果他这么做,他就失去了和原国的一条重要纽带(para 14)。 | 从律师倒退到律师助理,与职业发展不符(para 15)。 | 驳回 |
通过以上几个判例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申请人是否表明双重意图对申请或判决结果不会造成决定性的影响。
- 但是,如果申请人直接表明自己没有离境意图(intention to depart),则会导致大概率拒签,见Ramos v. Canada。
- 签证官没有义务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双重意图,申请人必须主动表明自己的双重意图,见Chowdhury v. Canada。
- 无论申请人是否表明双重意图,最终的申请或判决结果是基于对操作指南所列举的若干要素对事实与证据的综合权衡考量。







